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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可以使用哪些措施?
2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何监督管理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第三款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并建立措施使用台账,一般应于每季度末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对于留置、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重要措施应当附详细办理情况。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查看审批文书及其他书面材料、驻点值班、实地检查和核查录音录像资料等方式,对采取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遵守期限规定,是否超范围采取措施,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录入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涉案财物是否按规定移交、保管和处置,搜查实施过程是否规范,对相关人员是否存在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情况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重要措施的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本文摘自《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常见问题解答》
本书设置问答400余道,分为党纪政务处分实体问题、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适用问题、监察法适用问题、职务犯罪认定问题、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问题等6个专题,全面梳理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详细解答办案各环节程序性问题,有助于纪检监察干部精准发现问题、把握政策、作出处置。本书设问简洁明了,解答明确具体,既可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培训用书,也是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有效履职的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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